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什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秀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本文有29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20353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