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信是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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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方式】关于短信是合同形式
被告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只是发了个手机短信,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8年11月,李某经营一家五金商店,需要一笔钱,向刘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半年。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电话联系本村的一个好友王某。因当时王某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只要王某向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就行。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半年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逃之夭夭,音信全无。于是,刘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遭拒。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也包括手机短信。因此,手机短信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一种。
王某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刘某也同意由其担保,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已经成立。最终法庭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担保债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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