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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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评估】关于做好我市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1999]8号)
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资办、人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我市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当前在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过程中,存在登记时间过长、设立抵押期限不规范、强行指定评估机构、重复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设定为抵押物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 20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要走向市场、公平竞争。资产评估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手段或职权,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杜绝评估业务垄断现象;由持有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资产价值的有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主管部门确认其评估结果的除外),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复评估或重复收取评估费。
二、将国有资产设定为抵押物,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抵押的,其抵押合同无效,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处置抵押资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有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登记,务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或情况特别复杂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帮助其完善手续,尽快办理登记。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抵押期限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
四、有关部门对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报批,不得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移交给下属机构办理,进行有偿服务;不得未经批准以“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证件保管费”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及时纠正抵押物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行为。对抵押物评估收费中的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执行。
附:《现行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潮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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