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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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证】浅析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发程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许可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3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许可对象: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的企业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出下列文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议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允许填写《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符合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
1、初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与市场分局局长审查。
2、复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3、批准: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同意初审意见,在《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通过批准的,办理《抵押物登记证》,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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