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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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内容】关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并要求十国集团国家于1992前实施。
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留存权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债券、资产重估准备。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将资产分为0%、
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又称风险权重。其中,对经合组织国家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债权规定了优惠的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最后,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被全世界100多个国家所采用,并已写入《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成为了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在检查各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时,主要根据资本协议的规定来判断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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