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运司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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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抵押】关于塔运司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自律意识,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经塔运司2008年2月28日行政会研究,并于3月17日提交塔运司安委会、塔运司四届四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订《塔运司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交纳标准
(一)驾驶员岗位交纳标准
根据驾驶员岗位安全风险评估大小和驾驶车辆分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如下:
1、拉运危险品和特种设备车辆的驾驶员,属一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0元/人;属二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5000元/人;属三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人。
2、常规车辆(包括小车)驾驶员,属一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人;属二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5000元/人;属三类车辆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人。
(二)其他岗位交纳标准
根据员工岗位风险大小不同和单位分类情况(具体分类见附件2),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如下:
1、特种作业岗位员工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人。
2、其他岗位员工,属A类单位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4000元/人;属B类单位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人;属C类单位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人;属D类单位的,向塔运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人。
二、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按员工岗位造册,经人事劳资科和安全环保科审核后,报财务资产科。本办法下发前已交纳过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不足部分,由员工本人根据变动后的标准到财务资产科补齐;超出部分,由财务资产科一次性退还员工本人。未交纳的,由员工本人到财务资产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具体交纳期限见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按塔运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期限
(一)拉运危险品和特种设备车辆的驾驶员岗位:属驾驶一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自下文之日起,下同)24个月;属驾驶二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18个月;属驾驶三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12个月。
(二)常规车辆(包括小车)的驾驶员岗位:属驾驶一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12个月;属驾驶二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6个月;属驾驶三类车辆的,交纳期限为2个月。
(三)其他岗位交纳期限为2个月。
四、新聘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根据应聘岗位标准到财务资产科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中,新聘驾驶员岗位员工首次交纳5000元,其余部分自上车后的次月起,每月由驾驶员按5%的比例逐月交纳,交纳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其它岗位员工一次性交纳。
五、员工发生事故的,按《塔运司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事故责任款先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六、安全风险抵押金被扣除的部分由相关人员于次月补齐;到年底没有扣除的第二年延续。如因岗位发生变动,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劳资科、安全环保科核实后,通知相关人员根据变动后的标准到财务资产科补齐(或退还)相应的差额部分。
七、员工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后暂不退还,员工调离或与塔运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返还。
八、财务资产科应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一次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扣减和退还情况。
九、安委会办公室应做好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运塔字[2006]2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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