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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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关于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不同的再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而不同,但是不论任何形式的再保险合同,一般均有下列条款内容:
一、缔约双方的名称;
二、合同开始日及合同终止;
三、再保险的险种,方式及业务范围(如本国、地区或世界);
四、除外责任;
五、保险费计算方法,税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六、赔款支付方法;
七、仲裁条款。
除此外,再保险合同还有下列主要条款:
一、共同利益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又称共同命运条款。其含义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共同利益,双方要在此基础上开展业务。条款具体内容为: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仲裁诉讼等事项,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原则下有权单独处理,再保险人给以支持,不加干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如果是为了保险人单独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再保险人则不负共同责任。条款还规定再保险人不负责超过合同规定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以及合同规定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
二、过失或疏忽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规定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由于保险人的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当然保险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予以纠正。
三、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
再保险合同双方都赋予对方明确的权利。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保险人则赋予再保险人查核帐册及其他业务文件的权利,使再保险人可以了解开展业务和赔案处理等情况,明确自己再保险的危险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权利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并使自己能得到完善充分的保障。
首先,投保人拥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保险赔偿或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等。除了听代理人的介绍,投保人更应仔细阅读欲投保的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以防代理人在介绍时有遗漏或错误。在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后,你可以决定是否投保。
其次,投保人还拥有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权利。人身保险合同是″期货″合同,其保障利益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许多年后才能体现。因此,购买保险其实是购买未来的保障,选择保险公司就显得很重要。选择保险公司应该选实力雄厚且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以尽量保证自己的长期利益能稳定地得到兑现。同时,代理人的选择也至关重要,应选择诚心为保户服务且业务水平高的代理人,这样保户将能得到最佳的服务。
另外,投保人还拥有在要保书和保险合约书上亲笔签名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是两个人,还须有两者的亲笔签名(家长为自己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因为,亲笔签名意味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了解和认可。如果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心存疑问,投保人应慎之又慎,务必彻底弄懂弄清所有条款的意义。有必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旦签名认可后,保户也将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果日后产生保险纠纷而投保人辩解说不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话,责任就要归投保人自己承担了。
投保人,请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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