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车辆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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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登记】开平市车辆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事相关规定
⒈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并交验车辆。
⒉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⑵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⑶抵押前,产权有争议的和不符合机动车过户条件的;
⑷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⒋对抵押车辆,当抵押权消灭时或者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抵押规定办理。
⒌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二、办事必须资料:
⒈《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抵押、注销抵押)》原件;
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⒊《机动车登记证书》;
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注销抵押登记则提供解除抵押合同)
三、办事程序
⑴到2号窗受理、受取《待办单》;
⑵到曙光路检测站检验车辆;
⑶到2号窗复核资料,交验《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经江门车管所审批后发放已签注抵押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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