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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不动产抵押贷款“尚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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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浅析农民不动产抵押贷款“尚欠细节”

日前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带给一些农民及农村机构越来越多的憧憬,其中最常被农民们挂在口上的,就是“自家的房子或许也可以从银行抵押贷到款了”。

“如果这个贷款(住房抵押)可以放开,我们的业务可以马上扩大,对我们来说绝对是利好。”浙江一位农村信用社基层信贷员方华(化名)说,“因为我们没法抵押,很多农民都把宅基地压给地下钱庄借钱。”

令方华兴奋的,是《决定》中的相关表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随后由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意见》则进一步点燃了方华的热情。《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银行的风险

但方华可能还需要等待,因为目前央行、银监会确定的试点范围为中部6省和东三省的部分县市,不包括浙江。

“而且这仅是政策定调,具体情况至少要半年以后才能逐渐明朗, 如《决定》中提到的‘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就涉及到物权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这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中国著名战略发展专家武建东指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看法是,这次的文件只是一个方向和精神,并没有真正地对农村抵押贷款的发放做详细规定,包括银行对抵押物如何处置,是否可以拍卖等,这些都未作规定,“目前农民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真正实施还是有困难的,需要央行和银监会等对此做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规定。”

浦东改革与发展院研究员王国兴也持同样观点:“要抵押,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这些不动产,银行必须推出一套适宜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因为根据目前的政策,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仓促开展此项业务,风险就会让银行来承担。

这一点在曾经推出过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郑锋看来,同样是如此。

郑锋说:“目前政策还是不明确,政策没有开口子,我们暂时也就不会恢复推出此项业务。”

此前几年,根据温州中院《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暂行规定》,以及房管部门对农民占住房的抵押登记,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此项业务的最高放贷余额曾达到12亿元。

仅是使用权转让

但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员陈剑波认为:“这次的文件,事实上只是政府重申原来的政策,继续鼓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已,而使用权的转让在农村中一直都是存在的。但大多数人对此进行了误读。这样的一种转让并非承包权的永久出让,农民若要外出务工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将土地使用权暂时出让,这是有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

在陈剑波看来,目前各地试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而且从融资渠道上来看,银监会已明确,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再说还可以通过联保、农村合作社等方式担保增加额度,你认为农户经营需要多少钱”陈剑波反问。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也指出:“并不认同目前将土地和宅基地流转起来的提法”,“因为农民收入渠道有限,土地对他们而言,就是保命的收入,若是将这项保命权益出让,今后他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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