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全额抵押的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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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全额抵押的案例汇总
以下是有关全额抵押的案例汇总的文章,仅供参考:
伪造房产证引起的纠纷
柳州市民牛某造假,私自将前妻的一套房子拿去抵押借款。结果,“造假”事件还没有解决,牛某又不幸病故,一场借款纠纷引出了另一起行政官司,牛某的前妻、债主、房产部门纠缠其中,案情错综复杂。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受理这起行政官司后,主审法官抓住问题关键,妥善化解这起“难缠诉讼”。9月25日,行政官司以撤诉结案,债主也领回了5.8万元的借款,皆大欢喜。
手中房产证突成假
牛某1999年与前妻丁女士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位于柳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归丁所有,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将原登记为牛某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丁女士,房产证由丁保管。今年6月27日,丁女士因事将房产证拿到柳州市建委验证真伪,结果大吃一惊:保管多年的房产证,居然是一本假证,并被当场没收。丁女士赶紧到房管部门查询,更令其意外的是,她的房子已经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一位韦姓女士,抵押金额为5.5万元,所有手续均属合法。丁女士辗转找到韦女士,仔细询问后,终于弄清事情的原委。 》》全文
如何处理房产证抵押的纠纷
兰州的王某在2006年借给朋友李某25万元,为使王某放心,李某提出以自己位于兰州西站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王某抵押。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以李某抵押的房产偿还,但因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判决后王某去房产局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李某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挂失手续,并将房产专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判决内容迟迟不能得到执行。
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全文
小额担保贷款助玉林市妇女创业 最高可贷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助我市妇女创业
市妇联发展部的熊部长介绍,我市城乡妇女利用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投身经济发展的各个行业,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带领周围群众发家致富,促进我市特色养殖、林业生产、社会服务业等产业的蓬勃发展。从今年4月份开始推广以来,到11月底,我市各级妇联向农行推荐妇女贷款户4584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2.9269亿元,农行已发放贷款2403户共1.44多亿元。 》》全文
哪些土地允许抵押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答: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用土地抵押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首先总体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二是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全文
房产证被撤销的抵押有效吗
1998年11月30日,某乡土地所向村民董某补发了黄集建字第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3日,该乡村建所报经县建设局审批后,向董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潢黄字第0018号房产证。1999年1月1日,董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某信用社贷款60000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董某贷款后不久即遇车祸身亡。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追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董某的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其继承财产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0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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