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内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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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内容的意见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刚才谈到的社会保险问题,我认为很重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有四个层次: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牵涉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一部分,也需要国家的支持。现在看来,农民工的保险确实是一个问题,如果他的社会保险账户不能随他流动的话,有的农民工自己就不愿意要这个保险,因为要了也没用。比如他来北京打工,可社会保险账户拿不回去,只是为北京作了贡献。所以一定要解决社会保险的流动问题。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制定一个细则,并且随法律配套出台。以前有的法就是没有细则,导致法律很难执行,所以我们需要在法里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并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法执行。
傅志寰委员说,我就讲一个问题,即保险问题。第17条,讲到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第7项就是社会保险。去年搞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社会保险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农民工来讲,更是非常薄弱的。目前农民工数量很大,据不精确统计,大概在1亿人以上。这么大的一个劳动群体,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是一个大问题。社会保险大体有五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农民工有养老保险的很少,因为养老保险带不走,农民工自己也不愿意上,医疗保险也非常少,工伤保险有一点,失业保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比例更低。现在我们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好,财政收入在大幅度增长,企业效益是历史上最好的,利润也是历年最高的。应该说,从国家和企业的角度看,已经有条件解决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给农民工上保险的问题。我认为,现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时机。
郑功成委员说,第48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个本意和出发点非常好,但是这样的规定与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一个衔接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全国统一的,在中央几次会议上均已明确了这一目标,在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下,当然不存在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在全国统一制度前,规定随劳动者流动转移个人养老账户是不是好的办法我个人认为不是好办法。如一个农民工到上海又到深圳,再到北京,工作流动频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转来转去,对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好处,也增加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况且,只转个人账户,不考虑统筹基金部分,实质上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分割开来,其后果一定是劳动者权益受损。所以我认为可以不在这里规定,最好的办法是现在把劳动者养老金权益记账就可以了,不需要转移。通过记账把养老金的权益记下来,待将来制度统一,问题会自动解决,即使制度统一前,也可以累加计算养老金权益,这样就避免了大量农民工由于经常流动而出现的养老保险大量退保。因此,我认为加这一条的本意是非常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做不到且并非是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杨海琰(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草案第17条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当中,就要求社会保险内容列进去了。第74条监督管理方面,也把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险列入了监督管理的内容中,但是在后面的法律责任当中就没有了,社会保险这块如果没有买或者没有缴纳,相应的法律责任怎么追究,就没有下文了。关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前有代表和委员提过,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不能全面列进去的话,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监督管理中,这点都不要写进去了,而用其他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张丁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48条,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里只写了“养老保险”,至少应该把“医疗保险”写进去。现在很多的民工、很多企业的工人受了伤以后都得不到医治,报纸上类似的内容屡见不鲜,建议把“医疗保险”也写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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