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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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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贷款】荆门市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相关问题的探讨

为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和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相关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否影响贷款的发放量。有的同志担心推行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以后,会影响担保人贷款。担保人在办理质押担保后就不能支取个人公积金或申请贷款了,这一规定担保人在签订《担保书》时中心经办人员已告知担保人,拟担保人只有在近期没有购房计划时才会自愿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贷款人正常还款期间,担保人即使因购房需要支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也可以通过解除或置换担保人的办法解除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是否会导致套取公积金的现象。有人认为如果贷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后,不按时偿还贷款,中心直接强制划扣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是否会导致套取住房公积金。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防止此类问题发生,首先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本人住房贷款均可以支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就是说,只要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购建自住住房,套取本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就不存在了,况且这些真正购房的职工一般都能按期偿还贷款;其次,贷款人联合其它担保人套取公积金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担保书》的约定,只有在贷款人长期逾期且催收无果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强行划扣贷款人及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提前终止贷款人贷款。贷款人除了会支付贷款本息,罚息等相关费用,而且还会自动被记录为人民银行信用度不良用户,甚至“黑名单”。这个代价太大了点,可能性也不会很大。

(三)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名称定义的一致性。公积金质押贷款名称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的叫住房联保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个人互保等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七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形式有明确规定,“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而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视存款单依法质押担保。建议相关部门应对个人住房公金质押担保贷款名称定义统一,使之“名正言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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