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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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反担保措施的种类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本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不同于相互担保。具体来说,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如下种类的反担保措施:
1、不动产所有权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可以接受其股权的质押。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而《担保法》第75条即是可以办理权利质押的规定。
4、知识产权质押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办理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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