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赠与合同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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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合同】关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许下大话就得掏腰包
近日,沾化县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刘某按赠与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刘某是沾化县某村在外地做冬枣生意的专业户,近几年来因生意
兴隆发了大财。2004年4月的一天,他与本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
起谈心时,村支书谈起村里正在进行的校舍改造,尚缺10余万元资金,
刘某当即表示愿意捐献5万元给村委会建校舍之用。村书记听了很高
兴,便叫村主任以村委会之名马上与刘某签订一份口头赠与合同(经
刘某同意录了音)。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刘某赠与村委会5万元用于校
舍改造,此款于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交付。时间过了60日,村主任仍
不见刘某拨款来,便多次给刘某打电话催促,而此时刘某却说上次签
合同只不过是开个玩笑而已。村委会经向律师咨询,一纸诉状将刘某
推上被告席。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与村委会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实
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要
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且该合同是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双方当事
人之间就产生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涉及救灾、扶贫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赠与
合同成立后,就不能随意撤销,而本案刘某赠给村委会的现金,就具
有扶贫性质和社会公益之目的。因此,双方签订合同后,权利义务就
已确定,不能反悔,也不能单方撤销。
点评:《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第188条规
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
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
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
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诺
成性赠与合同,刘某不按约履行,法院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疑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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