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订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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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意见
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工中未签订或未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现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劳力字(1992)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况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具体的争议案件处理中掌握运用。
一、按《条例》规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均应签订合同,各区、县劳动局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在督促双方法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双方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权利和饿义务。
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工中,未按规定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但职工一方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招用条件,经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且己履行劳动义务的,可视力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末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可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约定,也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末订立劳动合同但涉及合同期限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期限确定。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可视为双方按目确认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末提前通知的,应以职工一方当事人一个月的实得工资标准支付对方,替代通知期。
以上意见适用于发文之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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