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反担保保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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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济南市关于反担保保证的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广担保字第 号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债权人(乙方): 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担保;(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4)银行保函担保;(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担保期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分笔到期之后两年为限。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2、签收乙方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通知单、催收函件等,并在3日内以邮政挂号方式寄出回执。
3、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天或及时(当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制、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足以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5)受到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6)主合同债权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务额度,主合同被依法解除、撤销、变更等;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发生。
4、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甲方仍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代为履行债务。
2、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无条件履行。
3、在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或到期还清债务本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甲方的保证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1、本合同生效后,其项下约定的各方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任何一方的任何原因而变更或免除。
2、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简称主合同)和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及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借款(保证)合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3、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等,均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双方订立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补充或变更协议为准。
4、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遵从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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