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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担保协议惹官司 法院判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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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书】关于人格担保协议惹官司 法院判令违法 驳回原告诉请

张贵与赵淼是在同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朋友,然而张贵在给公司写下担保协议,并让好朋友赵淼做担保人签署了姓名后,自己却侵占公司货款1.2万元。张贵因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赵淼也因其担保而惹官司上身。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以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个人公司之间签订的信用、人格担保协议作出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好友吞公款担保人吃官司

张贵与赵淼是一对好朋友,同是甘肃某商贸公司(简称商贸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9月20日,张贵给公司写了一份经济责任担保协议,协议的内容写到“今后张贵若在商贸公司因个人原因造成失误,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本人愿承担经济责任,负责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担保人签名为赵淼。事实上,这是一份以信用和人格担保为内容的协议。

2008年3月,张贵被发现侵占商贸公司货款1.2万元。同年5月16日,赵淼给公司写了一份担保书,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9月,张贵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因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随后,商贸公司一纸诉状将赵淼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赵淼承担张贵侵占商贸公司货款1.2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协议违法终审被驳回

一审法院原审后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我国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商贸公司与职工张贵签订的经济责任担保协议和被告赵淼签订的担保协议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商贸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担保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适用于经济流转,商品交换领域的担保行为,本案中,赵淼与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担保协议属于信用、人格的担保,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此类担保作出规定,故商贸公司要求赵淼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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