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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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这种权利依法产生,非依当事人合同约定而产生,也就是说优先权是承租人法定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优先权的立法精神无非有两点:其一,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使承租的房屋处于稳定状态。其二,降低交易成本,防止造成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第52条规定:“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者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法院经常会碰到不动产存在共有人、承典人、承租人的情况,他们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却又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弄的法官左右为难,无法及时结案。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在法院查封前甚至查封后,炮制租赁合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此司法解释的意旨,就是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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