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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当事人还清贷款 抵押关系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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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解析当事人还清贷款 抵押关系应解除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案情回放——

林先生于2003年2月3日向北京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从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汽车,并由该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林先生向银行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林先生以购买的小汽车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北京市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2月4日,林先生已经向银行还完全部贷款,汽车销售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终止。现林先生准备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遭到该公司拒绝。林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并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林先生已经向银行还清了全部欠款,主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责任也随主债务的消灭而解除。被告基于保证责任要求原告提供的反担保,也因被告保证责任的解除而解除。因此,林先生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及该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律师评析认为: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作为反担保,也适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本案中,林先生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贷款买车,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保证,但作为保证人,该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又要求林先生进行反担保,即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并登记。这样,在本次事件中就形成了一个保证合同、一个担保合同和一个借款合同三个合同。2008年,当林先生还清了全部借款,主合同即全部履行完毕而失效,而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已解除,而反担保因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证责任的解除而失效,所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林先生办理相关解除抵押的手续,该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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