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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动产抵押与股权质押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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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抵押登记】临沂市出台动产抵押与股权质押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临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金融办、工商局、经贸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五部门关于《临沂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旨在加强银企合作,促进资金融通,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办法》指出,当事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立抵押,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可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或清偿债务。动产抵押人可以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财产等不在可抵押财产范围之内。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从登记管辖、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动产类型、登记书记载事项等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完整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当事人以现在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可以股权作质押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或清偿债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工商登记机关应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办法》明确,抵押人以动产、股权作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可直接对抵押、质押物实施监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监管;鼓励债权人按市场化方式推行第三方监管,千方百计保证债权人不受损失。《办法》要求,公安、工商、建设、国土、经贸、劳动、环保、税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建立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信息共享机制,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严惩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市金融办、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着力抓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人民银行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库,为金融机构扩大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业务提供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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