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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检中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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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商检中的软条款。

这类软条款也有很多种。第一种是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在设置的时候,受益人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从逻辑和表面上乍一看是成立的,原因是货物是进口上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控制受益人。因为进口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这些是典型的软条款。第二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

在这类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并不要求递交收货人检验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一方面,议付行可能就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签字样本,那怎样核对呢另一方面,预留印签是否一致最终决定权在开证行,预付行即使认定签字印鉴相符也无济于事。第三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限制办证机构的条款。[43]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受益人要么不可能履行,即使到有此类领事馆的地方,时间就成为主要因素,很有可能迟交单据。综上所述,这些信用证商检软条款大多打着控制质量为名,在商检证书、签字等方面控制受益人所交单据,受益人一旦接受这种条款就陷入到难以摆脱的“陷阱”之中,有非常大的隐蔽性。

但总体来看,这类条款都属于不正常条款,也是违反信用证支付惯例的条款。因为开证人自检或开证中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些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不参与基础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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