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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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又称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是指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进行定额化的原因出现后,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确定和计算。最高额抵押的确定意味着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最高额抵押关系的结束。依据《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抵押;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务操作中需加以注意的是:
1、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决算期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之间约定的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而存续期是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约定的,是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同时,存续期届至时,被担保的债权不再有发生的可能性,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债务清偿期是抵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可以为期日,也可以为期间。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决算期外,可以另订清偿期。但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期,而仅约定抵押合同存续期的,则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届至即为清偿期的届至,如果当事人也未约定抵押合同存续期的,则决算期同时为清偿期。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担保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因此,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成为抵押债权确定的原因,同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查封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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