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大于所有权是合理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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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大于所有权是合理的说法吗?
是合理的说法。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一)抵押财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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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权利。抵押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可以设置抵押权;
2、抵押财产须具有可转让性,抵押权的性质是变价权,供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有妨害其使用的目的、具有不得让与的性质或者即使可以让与但让与其价值将会受到影响,都不能设置抵押权。
(二)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土地经营权。
(三)以下财产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都禁止设置抵押权。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在这些土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都具有不可流转性,设置抵押权无法实现,因此禁止设置抵押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是因为,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这些单位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这些设施一旦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会造成公益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所以禁止设置抵押权。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这些财产会发生权属争议,不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而且会酿成新的纠纷,故予以禁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这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自由流转,故禁止设置抵押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大于所有权的说法是合理的,因为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当抵押权和其他的各项权利同时出现的时候一般是采用权利优先的原则,优先的行使抵押权。想要进行抵押需要准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去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许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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