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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首先执行抵押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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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余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首先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债权人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质押保障。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本文有51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首先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债权人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质押保障。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债权人的出资金额。

抵押权具有几项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担保。

2、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物权。但同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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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具有的法律权利是: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

4、抵押物只需要登记,不必转移抵押物。

抵押权的用处是出于对债务人偿债的动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债务人抵押担保物是出于还不起钱的情况下,抵押物代替债务人对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

优先受偿权是指约定特殊债务人的在偿还债务时优先于一般债务人的受偿权利。债权人在拥有抵押物担保物时,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金的,债权人有权利将抵押物变卖、拍卖用来将资金变现用来抵扣债务;其次,同一个抵押物先后两次分别抵押给不同人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抵押给第一个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而第二个债权人则是第二顺序受偿人。其三,当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抵押担保物不算在破产财产清算分割之列。

抵押权优先受偿原则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不收损失的法律,同时抵押物也是执行债务人未尽偿还义务时代替偿还义务。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原则,债主以拥有抵押物从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抵押物的两次抵押,以先者为优先受偿人。抵押物需要登记处理,抵押物目的地可以不进行变更。抵押物也可以是担保人提供。最后一点,抵押物不在破产清算名单之中。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关于物权的规定中,同一债务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如果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的担保时,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所以抵押权的受偿等级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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