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解释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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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解释有什么规定?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规定,保证人合法方式提供的担保有效;反担保人是债务人或其他人;国家机关等单位违法提供担保属于无效情形;董事经理违法提供担保同样属于无效情形。解释的保证部分规定,保证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以没有代偿能力为由免除保证责任;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民法典》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二)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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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四)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法律都明确了关于担保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保障了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责任分配。同时法律明确了担保有效和无效的情形,民事主体提供担保应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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