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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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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有效。 2、订立担保合同。 3、用于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4、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 根据《......本文有7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有效。

2、订立担保合同。

3、用于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关于不可撤销反担保书

4、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个人借款担保人的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基本的内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约定清楚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导致担保责任无法明晰,

3、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写清楚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终决定了能否得到偿还、偿还的优先顺序等。如果是保证的话,需要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等。

4、担保的范围:尤其需要写清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是否也在担保范围内。一旦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担保的期间:担保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

以上就是对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解释。担保合同格式为需要写明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并且需要写明担保的具体事项,包括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甲方应该支付的定金金额以及交付款的日期,并且要写明还返定金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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