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债权执行挂靠项目发生纠纷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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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公司债权执行挂靠项目发生纠纷由谁来承担责任?
1、房地产公司债权执行挂靠项目发生纠纷一般由挂靠人、被挂靠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使其符合承包条件,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直接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与其联营等多种行为均认定为借用资质的表现。
前述司法解释定义的“借用资质”与建设工程领域通说的“挂靠”实际系同一概念。虽然对外表现形式系被挂靠人在负责施工管理,但具体施工过程中实际的管理责任是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资金、人员等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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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无论是招投标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是中标后施工企业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均是一种挂靠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挂靠合同的结算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挂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并不影响工程最终的结算,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应参照哪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依据、有按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大小来认定结算依据、还有按照工程鉴定或造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认定规则,方法不一,规则各异。
房地产公司债权执行挂靠的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但不合法并不意味着项目完工后发包方不需要支付工程款,具体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与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有关,若是合格则需要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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