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是必须提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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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担保是必须提供的吗?
1、财产保全担保并不是必须提供,具体是否需要提供,与法院是否要求担保有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哪些保全方式?
1、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请求后会采取的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的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在起诉的时候,发现若是不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自己即使最终胜诉也无法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可以在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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