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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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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1、担保人年龄必须在18-65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担保人有贷款行本地户口或者固定住所。

3、担保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能提供工作证明和近期银行流水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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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无逾期贷款或单签逾期欠款的个人征信记录。

5、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6、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7、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关担保人的条件,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事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担保行为也需要基于实际的担保责任来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提交有关担保合同来进行认定,并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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