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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产抵押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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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聂文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银行房产抵押手续有哪些? 1、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3、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本文有9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银行房产抵押手续有哪些?

1、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3、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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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本息结清,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

二、《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有关房产抵押的手续,是需要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不同的房产类型所认定的抵押情况是不同的,特别是对于银行的具体办理情况,是需要对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抵押进行认定的, 不符合条件的是无法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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