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范围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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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范围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担的形式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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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三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的违约种类有哪些?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会由违约方承担,而对于承担的方式在法律中规定了有很多种,这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确实协商不好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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