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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费后怎么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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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费后怎么可以取消?

  两种办法: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就可以取消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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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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