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夫妻双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光强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光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本文有91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实务中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看最高院的一份判例。

裁判观点: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夫妻之间借的钱要不要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高永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孙红星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张斌再审申请人高永霞因与被申请人孙红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嘉公司)、张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__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宁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永霞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请求:

一、依法撤销宁夏__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7)宁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和宁夏__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高永霞承担付款责任的部分;

二、依法改判高永霞不承担付款义务;

三、依法改判高永霞不承担原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以“高永霞原系金特嘉公司股东,也代为履行部分债务”、“高永霞为涉案合作项目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签字确认”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高永霞应当对于金特嘉公司、张斌与孙红星之间的焦炭合作事宜知情”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孙红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特嘉公司、张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永霞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斌与高永霞。

高永霞与张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

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高永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永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夫妻双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5016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