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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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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第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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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第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七、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夫妻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其实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非常的简单,关键就是看欠的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何处,就比如说经营公司欠下的债务,经营公司取得的收益,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都不能趋利避害,产生的债务也应该有两个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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