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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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员工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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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
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
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呢?它有什么危险?
首先,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
其次,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凭借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东窗事发,说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银行工作的,都不能够与与民事借贷活动。且虽然民民借贷活动,一般是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双方若是签订了合同,法院对合同依然有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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