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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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
1、 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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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 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借贷合同生效之时:借款是以现金给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转账)等给付借款的,借款金额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已经履行完成的。
7、 双方当事人时间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则该借贷合同还是存在一定的效力。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该借贷行为会影响社会秩序的;该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向单位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获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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