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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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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长久以来广泛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的行为,其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展现。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出借行为,要遵守我国关于借贷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才可以,民间借贷分为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和个人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两种类型。

下面针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做详细说明。

第一:处理原则。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需要给出借人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就视为没有不用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在借款合同上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还款中要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只是这个借款的利率不能自己顺便订,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规定才可以。

第二:无息推定原则。这点是把第一个原则的不支付利息加以强调,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明确的提出要支付利息,应当推定确认借款行为中不必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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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理利率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限制借款有关的利率规定范围,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不超过此利率的付利息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会视为高利率,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

第四:不保护复利原则。在我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不得再把利息作为本金再次收取利息也就是复利原则。

以上就是针对在民间借贷中制约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的借贷的原则,主要来讲,就是说民间借贷可以是不支付利息的,而且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利率,比如人们常遇到的民间高利贷的行为,这些不合理的的借贷利息也就是超过36%年化利率部分都是不予保护或被认定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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