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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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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

微信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媒介,随着增加的转账功能,使得在资金流转方面益发的方便。于是许多人之间开始利用微信的平台进行借款行为,然后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图片记录,转账记录。

对此有不少人感到疑惑,微信相关记录能否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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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相关记录是可以作为民诉法上的电子数据,然后是可以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但依然要经过证据三性的质证。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通常指日常生活中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那么微信相关记录也理应成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因为它也是聊天记录,图片记录,转账记录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相关民诉法上的证据。

同时既然是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就应该需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进行质证,而且需要微信相关记录和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方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因为微信记录也有着被毁损、篡改的风险,所以最好在借款之时再补充一份借条,因为单独的微信记录往往也很难形成一个证据链,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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