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海军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海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本文有48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本案中对方在河源市开矿,并创办了铅锌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我方当事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400,000元汇入对方账户,对方于当天向当事人出具一张借据,该借据的内容是:“今借人民币(¥400000)借据人陈某”。我方当事人与对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对方一直未偿还此借款。当事人联系我后,由我起诉对方,而对方在一审胜诉,理由是:这是当事人入股对方的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并约定由矿石抵扣给我当事人的借款绰绰有余。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纠纷调解5个常用方法

办案思路及心得

后来在庭审中,我方二审坚持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汇入对方账户的400,000元是当事人的出借款还是入股对方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我方持有对方亲笔签名的借据,亦与汇入对方的400,000元相对应,故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之间的合伙关系,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需要追加矿石补偿性问题。因借据没有约定期限,我方可以随时向主张主张权利,本案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最终,我方胜诉,对方全款赔偿我方当事人。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4580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