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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权处分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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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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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存在多种形式,有自己亲自出售、有委托他人代售、有无权的人私自出售、有共同共有产权人表见代理出售等,出售的方式虽然很多,但后果却各不相同。

本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谈谈房屋的无权处分的具体表现。

一、权利人基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更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二、因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使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所有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三、夫妻共同共有或其他法定共有房屋仅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四、出卖人转让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其后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尚未办理所有权恢复登记,登记人(买受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其他出卖人私自作假授权或者手续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事后私自出卖人也未取得原所有权人的追认、授权或者获得原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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