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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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合同类型。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
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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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风险负担
1、原则上,租金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租金风险负担与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竞合时的处理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用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若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陷入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
若无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若一方行使上述法定解除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应支付解除前的已经发生租金,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承租人应按照解除时租赁物(经折旧后)的价值,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融资租赁合同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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