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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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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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政府部门对于共有产权房的相关规定来看,没有上海市的户籍虽然也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但是对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年限,个税缴纳情况,积分,住房,婚姻等各方面的情况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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