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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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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在哪里?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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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没有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者正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活和生产的,法院将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

综上所述,相邻权与地役权是有区别的,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相邻权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地役权是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对同一块儿土地的使用签的协议,要求不是相邻的双方也可以,只要签了协议,不管隔多远这一条都适用。并且相邻权它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它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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