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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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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

① 含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 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② 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 房屋套数的比例。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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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许建筑物被分割成区分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宗地不得分割,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只能共有整个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言之,在一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数物数(所有)权,而在其宗地之上,仅有一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欲出让房屋,则根据房地一致原则,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要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多,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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