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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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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原则是“房地一致”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专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共享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形式,还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共享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许建筑物被分割成区分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宗地不得分割,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只能共有整个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言之,在一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数物数(所有)权,而在其宗地之上,仅有一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欲出让房屋,则根据房地一致原则,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二、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能取得哪些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使用是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来使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者享有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并且享有对建筑区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还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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