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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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即侵害业主的程序权益。
所谓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是指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的侵害、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对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对这些事项,只要业主大会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且同意决定的业主达到一定的票数,则该决定将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少数业主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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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涉及的事项并非法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而是限制或者剥夺某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损害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等,因该决定内容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自该决定作出后,业主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合法性则较容易审查,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于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只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所授权的职责作出相应的决定,如召开业主大会等,无权自行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实质影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侵害业主程序权益的决定,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投票表决等程序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程序上,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前,应将召开业主大会的事项提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投票权。业主投票表决后,应将投票情况统计,并根据得票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相关事项的决定。
如果业主大会实际上并末召开而作出决定,即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虚假决议,业主有权请求撤销,如果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没有通知业主便投票表决,即属于有程序瑕疵的决议,业主有权请求撤销;但在通知的方式上不需严格要求必须直接通知到每一业主,对于在小区公告栏发布公告等足以使业主知晓的方式通知,也可以视为已经过通知程序。如果在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时,某一决定的同意票数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由此作出的决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决定,业主有权请求撤销。
二、业主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谁?
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对象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取决于依照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哪些事项作出决定除了业主大会所授权的职责之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于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无权自行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实质影响的决定。
综上所述,业主的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机制,能够很好的保护业主的权利,避免业主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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