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业主与物业的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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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业主与物业的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的情形有:
1、被高空掷物砸伤,在找不到抛掷者时,可以找物业兜底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我证明的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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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对高空掷物行为加强管理,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当发生高空掷物伤人事件后,首先去找物业才是正解。
整个《民法典》对物业公司来说,只有“高空掷物”这点要求,是一个沉重的义务。
2、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收益,公共停车场的收益,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可从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剩余收入归业主共有。
3、物业应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汇报业收益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业主不满物业的服务,可以更换物业
可以!如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正规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5、物业费并没有取消,只是针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改善,公摊水电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全部取消。还是有以下4种费用,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
天然气开通费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擅自增加的费用,可以不交;
6、新交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7、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该怎么办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78条第2款的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提起撤销决定的诉讼,进行维权。
则根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8、房子没人住、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不过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民法典》物权编第282条、第284条至第287条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其合同编第937条至第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综上所述,以上所提到的八种情形就是在《民法典》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所常见的情形,当然这些在日常生活确实也总是因为上述这八种情形会与这个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产生纠纷的话业主一定要学会怎么去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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