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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纠纷原被告都需要承担诉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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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物业合同纠纷原被告都需要承担诉讼费吗?

1、前期物业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并不一定需要由原告、被告双方来承担。此类费用一般由物业纠纷的败诉方来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物业和业主如何协商解决纠纷?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原告在提出前期物业纠纷时,则需要缴纳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前期物业合同管辖权纠纷怎么处理?

1、业主、物业在签前期物业合同的时候未约定管辖法院的,纠纷发生后后,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物业纠纷是专属管辖,案件的专属性体现在,从地域上立法确定某类案件的某个或某些联结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而物业纠纷中的物业所在地法院正体现其专属性的联结点。推而论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内容主要围绕物业展开,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权利义务的确定离不开物业。而物业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等,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更具有正当性。

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对于物业、业主并不能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物业纠纷的情形,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向对物业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然,对于那些超过时效的情形,也依旧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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