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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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指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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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答: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四、土地流转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五、“转让”指什么?
答: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转包”指什么?
答: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七、“互换”指什么?
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入股”指什么?
答: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九、“出租”指什么?
答: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十、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4、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5、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十一、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承包方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有哪些?
答: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十三、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有哪些?
答: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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