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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纠纷」回迁房户头置换协议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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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温玉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与周某均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安置人员,双方口头协议置换安置户头。后周某去世。几年后,原先置换给王某的安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周某妻子陈某名下。而原先王......本文有5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与周某均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安置人员,双方口头协议置换安置户头。后周某去世。几年后,原先置换给王某的安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周某妻子陈某名下。而原先王某置换给周某的安置房屋被周某卖给案外人。现陈某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物权保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搬出现居住房屋。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涉及回迁房屋买卖及户头的置换事宜。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王某与周某的置换协议虽是口头订立,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并且双方已经按照约定相互交付房屋。在周某去世后,其妻子陈某虽承认户头置换事宜,但辩称其他事宜一概不知,很明显不符合常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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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书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之一,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但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本案涉诉房屋不动产登记薄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在我省特别是合肥地区,存在大量回迁房屋、回迁户头的买卖、置换等交易。一方面我们需要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诚实履行,另一方面在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使用。

裁判结果

本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应诉。本案中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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